揚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發布日期: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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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朱建康訴你單位江蘇金葦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爭議一案,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揚勞人仲案字[2017]第270號仲裁裁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本委領取仲裁裁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你單位如不服裁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自視為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委所在地的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特此公告。
稿件來源:揚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