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建議
一、用人單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了怎么辦?
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三、用人單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五、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職工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對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正常工資,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六、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也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并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七、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應對措施?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申請穩崗返還。
八、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省勞動爭議調解服務平臺申請先行調解,充分運用電話調解、互聯網平臺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九、在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的勞動用工權益受到侵害,如何舉報投訴?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了減少人員流動,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者的勞動用工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撥打12333進行電話舉報,也可以登錄鎮江市人社門戶網站進行舉報投訴。(揚中招聘網)?
來源:鎮江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