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單位發放的哪些錢屬工資性質?
答: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2、問:工資應該最長多久發一次?
答: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3、問:試用期工資應該有多少?
答: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問:非全日制工的工資方面有啥說法嗎?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問:拿最低工資的,個人還要承擔社會保險費嗎?
答:自2005年起,江蘇省公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6、問: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發放高溫津貼的具體崗位工種、支付辦法等,可通過集體合同、規章制度予以明確。
(仲裁處、院)
轉自:揚中政府網 發布日期:2019-03-16